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港交所 ESG 報告要求(按發行人類別)

香港的氣候披露要求按發行人類別分階段實施。本頁列明各類別的適用要求、生效時間,以及我們在每種情況下建議優先處理的工作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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選擇貴公司的發行人類別。每個面板列出現行要求、時間表,以及通常最先展開的工作。

強制執行 · 於 2026 年 1 月 1 日或之後開始的財政年度

D 部氣候披露全面強制,包括範圍三

大型股發行人將由「不遵守就解釋」轉為全面強制遵守港交所《環境、社會及管治報告守則》D 部的氣候披露要求,涵蓋範圍三排放、氣候情景分析、轉型計劃及氣候風險的財務影響——而這些內容將受到投資者及核數師的檢視。

若貴公司的範圍三邊界、供應商數據及情景假設尚未有完整文件記錄,今年正是這些缺口浮現的時候。

一段話說明整個框架

香港主要上市公司的 ESG 報告要求載於《上市規則》附錄C2,該附錄已更名為《環境、社會及管治報告守則》。ESG 管治架構、報告範圍及報告原則的披露屬強制;C 部的環境及社會層面採「不遵守就解釋」。D 部就 2025 年 1 月 1 日或之後開始的財政年度生效,引入與 IFRS S2 一致的氣候相關披露,涵蓋管治、策略、風險管理,以及指標與目標四大支柱。

最關鍵的分階段安排

  • 範圍一及範圍二溫室氣體排放:就 2025 年 1 月 1 日或之後開始的財政年度,對所有上市發行人屬強制。
  • D 部其餘氣候披露(包括範圍三):就 2026 年 1 月 1 日或之後開始的財政年度,對恒生綜合大型股指數成分股屬強制。
  • 其他主板發行人:就 2025 年 1 月 1 日或之後開始的財政年度採「不遵守就解釋」。
  • GEM 發行人:D 部其餘氣候披露屬自願。

就此而言,「大型股發行人」指在報告年度之前一整年均為恒生綜合大型股指數成分股的公司——因此 2025 年內的指數成員身份,決定 2026 財政年度(於 2027 年發佈)的強制報告責任。

香港財務報告準則 S1 及 S2 的位置

香港會計師公會已發佈與 ISSB 標準完全一致的 HKFRS S1 及 S2。兩者現可自願採用,但在監管機構作出要求之前並非強制。2024 年 12 月公佈的跨部門路線圖,訂明上市公司及其他重要公眾責任實體最遲於 2028 年全面採用。實務上,大部分發行人把港交所 D 部要求視為近期責任,而把 HKFRS S1 及 S2 視為發展方向。

相關要求會變動,而貴公司具體報告年度的適用情況,比整體概況更為重要。我們會在釐定工作範圍時確認適用規則,而不作假設;本頁內容亦會對照港交所發佈文件檢視——但本頁屬概述,並非針對貴公司情況的專業意見。

常見出錯之處

  • 氣候風險為報告而識別,卻從未進入企業風險登記冊或資本審批流程,導致風險管理披露所描述的流程並不存在。
  • 範圍二只按單一基礎報告,或電網排放因子在不同年度及供應商之間應用不一致。
  • 情景分析以一份完成文件交付,背後沒有模型,無法回答某個數字的由來。
  • 在支持目標的計劃成形之前便公佈目標,於其後年度造成披露問題。
  • ESG 報告與年報就同一事項的表述略有出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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告訴我們貴公司的上市類別及財政年度結算日,我們會回覆明確的工作範圍、費用及實際可行的時間表,而不是一份宣傳冊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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